经验交流

围标串标的审计思路

发布时间:2022-09-02

   招标采购环节是舞弊高发区,围标串标难以根除,令单位深恶痛绝。围标串标现象背后有些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专业能力缺失所致,也有一些是个人舞弊的驱动。审计查围标串标,仔细分析常见案例发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十条和四十一条已清晰地告诉了我们审计的思路。

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及审计思路

  (一) 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 审计思路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如何判断投标?一种情形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这种容易判断。另一种情形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大部分一致,可以从形式上和实质上来判断。比如:从实质上看,投标文件关键内容一致,投标文件纸质版有些页面内容完全一致;从形式上看,投标文件装订形式、封面样式、错误的内容类似,投标文件格式、字体、表格颜色等相同,投标文件中的纸张墨痕显示是由同一台打印机打印,投标文件电子版属性中作者和最后一次保存者完全一致等等。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针对这种情形,我们可以检查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电话是否一致,各类签收文书是否存在同一人签字的情况,也可以看送投标文件的人员是否一致。

  比如,某土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一人先作为A公司的招标代理人出现,后又作为B公司的招标代理人出现。审计过程中,需要审计人员仔细去查看和关注这些细节,否则很容易就和关键信息擦肩而过。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同样可以查询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电话是否一致。同时,我们还可以查看项目团队人员的社保记录、项目团队人员的身份信息、考勤记录或照片、影像记录等。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这种情形通过对比投标文件来发现。有些投标人商务标文件完全一致或技术标文件完全一致;有些则是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比如,在某项目中A、B、C三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某些项目的投标报价和最终中标的单位D的报价呈现等比例关系。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对于这种情形,通过查看投标文件可以发现。但当审计人员发现时,往往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会解释评标后不小心装错了。这时候需要从其他方面找线索、找证据。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可以通过银行对账单来查看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个银行账户汇入。相对上述几种情形,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少见。这种情形背后的场景往往是某单位为了中标,找了几家陪标单位参与投标,并替陪标单位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除了上述相对「显性」的串通投标情形之外,还有一些同一控制人控制的或有关联关系的企业,用相对「隐性」的方式串通投标的情形。针对这些情形,我们可以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工具来探寻他们之间的关系,进而发现串通投标的线索和证据。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及审计思路

  (一)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 审计思路

  对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审计人员较难拿到诸如招标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之间微信、邮件等沟通的记录或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的记录等直接证据,更多时候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证明,再通过讯问等方法获取直接证据。

  比较常见是招标人为中标单位量身定做投标条件,比如某单位在采购某大型设备时,明确指定了设备的生产厂家和生产参数,其他厂家自然也就没有了机会中标;在制度中给予了供应商超级待遇,比如在供应商管理规则中明确:新项目必须邀请一级供应商参与;必须与一级供应商进行议价谈判、并保证用最低报价与一级供应商再次议价;一级供应商最终报价不高于合理基准价,必须使用一级供应商;原则上一级供应商的分配量不低于同项目中其他供应商的分配总量等。在具体操作中,有些招标人向投标人透露招标指导价,或评标人在评标时不按评标办法打分,向最后中标的单位倾斜。比如,某次招标中,中标单位在第一次报价有些明显偏高,后被允许第二次报价,而第二次报价则和其招标指导价完全雷同。

  如何发现这些线索,需要审计人员用心仔细去挖掘。特别是在招标量很大、招投标资料往往很多又很厚的情况下,需要保持足够的耐心和警惕。

 

来源:审计实践,略有删改。

附件下载:
1996 -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