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的回顾与展望
             2008年10月08日     字体大小[]
      摘要:十六大以来,我国更加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并取得了新的成效。一批腐败高官受到惩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商业贿赂得到进一步治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反腐国际合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科学的反腐败体系得以建立。这一切使中国反腐败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从以惩处为重点向以预防为重点转变,从经济、行政领域向政治领域拓展。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要实现战略突破,还必须提速行政和政治体制改革,提高打击对策的有效性和威慑力,提高制度执行的效率和社会的法治化水平。国家可以选出若干城市作为行政特区进行“廉洁岛”的试点建设。

      关键词:腐败法律反腐战略突破

      十六大以来,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新的成效,特别是在严肃党纪政纪、治理商业贿赂、深挖腐败分子、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反腐工作从“摸着石头过河”走向成熟,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腐理论框架和战略部署。但是当前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腐倡廉仍然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战略任务。本文在回顾十六大以来的反腐工作并总结其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的反腐形势,提出了中国实现反腐败战略突破的对策,并对未来中国反腐败的趋势进行了展望。

      一、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工作成效及其主要特点

      (一)成效与进展

      1.一批腐败高官受到惩处,显示了中央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

      十六大以来,查处的大案要案增多,被依法惩处的省部级高官增多。十六大以来先后被处理的省部级以上高官多达20余人,比如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中共中央委员,国土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田凤山;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特别是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纪被查处,影响更大。陈良宇是继陈希同之后因腐败问题而落马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因此引起广泛关注。中央查处了身居政治局委员高位的陈良宇,不但表明了最高领导层反腐败和取信于民的坚定决心,而且显示了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正在进一步深入。陈良宇案的严肃查处,将对所有的官员尤其是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产生巨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2.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受到特别关注并得到进一步治理

      《尚书•五子之歌》云:“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群众的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和国家稳定的行为。十六大以来,中央在关注和打击预防高层腐败的同时,加大了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基层腐败问题的治理力度,体现了执政为民的宗旨,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治理:征收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目前基本得到遏制;开展了食品药品安全和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整治工作,严肃查处了一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和企业违法排污案件;纠正了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解决群众在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领域反映强烈的商业贿赂、教育乱收费、社保腐败等一系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安徽疫苗案件、吉林松花江重特大污染事故以及哈尔滨医大二院“天价”药费案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都受到了及时的严肃查处。

      3.展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并取得明显效果

      因为我国处于经济转轨和政府转型的关键时期,制度建设不健全、监督软弱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状况导致许多领域产生了商业贿赂,严重损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也损害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为此,2005年中央展开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行动。

      2006年l月6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作出了“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要求。吴官正同志也明确要求,要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2月24日主持召开第四次全国廉政工作会议,部署2006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治理商业贿赂成为重点之一。温总理也曾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

      针对商业贿赂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领域比较突出的情况,中央加大了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商业贿赂的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了违法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势头。同时,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也开始在一些领域中进行试点。

      4.反腐国际合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十六大以来,在反腐败方面,全球性合作、区域合作及双边合作均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全球性合作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志。中国参与起草并率先签署了这一公约,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国对公约在国内的实施非常重视,成立了由25个部委组成的专门协调机构。各相关部门已经就公约实施以及中国国内法与公约衔接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研究,并据此开始调整反腐败体制,修改相关法律,完善法律制度建设。

      区域合作方面,中国倡导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的反腐败合作。2004年APEC反腐败会议上,中国表示赞成在APEC框架下形成一个共同的反腐败行动方针,希望以此为起点,加强APEC各成员在反腐败领域的合作。中国多次派团参加亚太经合组织(APEC)工作组会议和反腐败重要会议,参与了APEC反腐败行动计划的制定。

      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与若干欧美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双边引渡条约。中国与法国、西班牙、墨西哥等国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批准了与西班牙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与澳大利亚、新西兰、纳米比亚等国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安哥拉签署了引渡条约等。截至2007年初,中国已与80多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类条约。

      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不断扩大和深入的背景下,中国打击外逃贪官的力度不断加大,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98年至今,中国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共有300多名嫌疑人携款潜逃后被缉捕回国,仅在2006年就有37名我国公安机关缉捕的外逃嫌疑人被递解回国。

      5.完成了科学的反腐败战略体系的制定

      在十五大以前,中国实施的是以打击为主的单一反腐败战略,之后就已开始着手调整这种单一的战略,提出了“源头治理”或“治本”的反腐败新思路。十六大以后真正形成了“预防为主、惩防并举”的科学反腐败新战略,其标志就是2005年1月3日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实施纲要》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实现了从“以打击为主”的战略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转变。而且,承担该战略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已经成立,这也预示着中国的反腐败已经告别了以往“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逐步走向成熟,有了较为明确指导方针和战略路线。

      6.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十六大以来的5年中,中国纪检体制改革以强化纪检监督权为导向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首先,建立了监督省及省以下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巡视制度。2003年8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组建了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工作组。中央巡视组主要监督检查省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政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及廉政勤政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相继建立了巡视机构和队伍,至2006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对150个市(地、州)、507个县(市、区)进行了巡视。

      其次,各级纪委对派驻本级政府部门的纪检机构实行了“垂直管理”。从2004年开始至2005年底,中央纪委、监察部对56个部门的派驻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同期,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对派驻本级政府部门的纪检机构也实行了统一管理。这有利于中央纪委派驻机构更充分有效地履行职责,加强对所驻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三,改革了纪委书记的提名权。在2006年和2007年省级党委换届中,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纪委书记来自外地和中央纪委。从本质上讲,中央纪委直接下派纪委书记与各省异地调任纪委书记,就是中央掌握了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和任命权,从而打破了过去由地方党委提名本地纪委书记的惯例。这有利于加强纪委系统的垂直监督和对地方腐败问题的“垂直打击”力度,从而有利于扭转地方纪委反腐败力度疲弱的状况。

      建立巡视制度,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改革纪委书记的提名权,改变原来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领导为辅,逐步推行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同级党委领导为辅的体制,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纪检监察机关能相对独立地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二)三大特点

      1.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变,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反腐败制度框架

      在过去较长的时间内,中国基本上是依靠领导人的决心和态度来反腐,习惯于“运动式反腐”,比较多地依靠领导人的批示、指示等带有人治色彩的反腐模式,这就是权力反腐模式。而随着中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十六大以来,中国的反腐模式逐步从权力反腐转变为制度反腐。《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反腐倡廉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支持和制度支持,因而整个社会的反腐败斗争走上了“制度反腐”的轨道。【1】十六大后,中国已经摸索出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的反腐败指导思想,总结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反腐败理论框架。“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样三位一体的方针指导着全社会的反腐败,强调各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以实现标本兼治。

      2.从以惩处为重点向以预防为重点转变

      中央提出了明确的反腐战略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在十六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中,纪检检察机关坚定不移地查办腐败犯罪,依法对腐败犯罪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严惩各类腐败犯罪人员,同时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注重预防,加强廉政法治建设,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通过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把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腐败体系的提出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根本举措,为有效预防腐败指明了方向和道路。而且,最近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成立了,它的工作重点也在于“预防腐败”,其主要职能就是进行宣传、教育、制度建设、机制体制的创新。这也表明了中国的反腐策略从以惩处为重点到以预防为重点的重要转变。

      3.反腐败从经济领域、行政领域向政治领域拓展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政治建设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强对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完善重大事项和重要干部任免的决定程序。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提出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党代表常任制度改革的范围。同时减少地方党委副书记职数,实行常委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优化人大、政协领导班子结构,逐步减少人大、政协领导职数。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的特点和规律,强调要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特别是胡锦涛同志2006年1月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表明反腐败已向政治领域拓展。党内民主等一系列举措正在成为反腐败的有力武器。在本轮地方党委换届和十七大党代表选举中,很多扩大民主和党内民主的举措得以顺利实施。如对现任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对新领导班子人选全额定向民主推荐,适当扩大会议推荐的范围,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之前,要向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并听取意见等,这些改革内容的力度非常大。

      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中外记者见面会上回答记者有关反腐败的问题时说,随着发展市场经济,腐败现象接连不断地发生,而且越来越严重,甚至涉及到许多高级领导人。要遏制这些腐败现象,就应该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减少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2】由此可见,从经济领域、行政领域向更为广泛的政治领域拓展,是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败的一个重大特点。

      二、反腐败形势与趋势判断

      尽管十六大以来中国的反腐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不能盲目乐观,而必须对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作出一个客观的判断,特别要深刻认识并正确对待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思考应对这些问题的措施。

      (一)形势与趋势判断

      关于反腐败形势的判断,有来自官方的,也有来自非政府组织和学者们的,但他们的判断基本一致。

      1.官方的判断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提交给党的十六大的报告中指出,党政机关和干部队伍中腐败现象蔓延的势头程度不同地得到遏制。……今后一个时期腐败现象仍有可能易发多发。2007年2月14日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同时,反腐倡廉任务仍然艰巨。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大案要案时有发生,极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影响恶劣。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有的领导干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作风不实,弄虚作假。……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没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些反腐倡廉制度措施落实得不够好。

      2.非政府组织的判断

      透明国际(TI)是国际上研究腐败与反腐败问题的知名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通过腐败印象指数(CPI)评价世界上国家和地区的腐败状况,2003年,中国内地廉洁指数3.4,排名世界第66位;2004年中国内地得分为3.4分,排名全球第71位;2005年,调查国家和地区共有159个,中国内地腐败指数3.2,排名第78位;2006年,共有163个国家和地区被调查,中国内地得分3.3,排名第70位。这些数据说明,中国的腐败问题还是处于比较严重的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3.学者的判断

      研究腐败与反腐败的专家学者们对当前我国腐败的状况并不抱乐观的态度。任建明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形容当前的腐败形势,认为“现在的反腐形势更为严峻,腐败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与复杂性。”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说,中国的腐败官员们实际上已经能够“娴熟地寻找到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那种开宗明义、大而化之的反腐已经解决不了问题。”

      由此可见,无论是官方、非政府组织,还是学者们都认为中国的腐败问题还比较严重,反腐败的任务还很艰巨。究其原因,主要是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政府领导班子制度存在弊端以及反腐败制度建设不力,特别是制度执行不力。

      (二)问题与挑战

      尽管我国的反腐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不能因此而盲目乐观,必须注意到反腐败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很严峻、很紧迫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会严重制约反腐败成效的取得。

      1.预防制度建设与改革仍然存在较大困难与阻力

      预防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往往会遭遇巨大的阻力,原因在于预防本身具有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特点。对许多官员来讲,包括预防制度在内的反腐败制度的设立,就是“夺他们的权”、“革他们的命”,因此,只要是行使公共权力的公共部门,就会存在抵制反腐败制度的力量。这一点可以从公共选择理论对官员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角度来理解,政府官员不会作出不利于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而是尽量减少自己的成本和损失、扩大自己的收益和利益。预防腐败就是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就会牵涉到方方面面,无疑,各个部门的既得利益者就会反对腐败预防制度的建立和创新。比如,在2001年12月召开的中纪委第五次全会上,就提出了3项重大改革措施——行政审批制度、财政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后来又增加了投资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共5项重大改革措施。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项,经过4年的努力,国务院各部门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1806项,达到了国务院部门全部审批项目的50.1%。然而,一些掌握重大项目审批权和重要监管权力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是很难得到实质性推进。 由此可见,预防腐败的涉及面非常之广,牵涉的利益群体非常之多,也就使得阻力非常之大。因此,要建立有效的预防制度,行政体制的进一步实质性的改革将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可以说,不从实质上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真正建立有效的腐败预防制度。

      2.打击对策的威慑效应有衰减的趋势

      打击对策的关键价值是威慑效应。威慑效应主要不是来源于对腐败行为惩处的力度,而是来自腐败行为被查处的概率。现今的香港,由于廉政公署多年卓有成效的工作,腐败行为几近百分之百地要受到惩处,打击腐败的威慑效应非常突出。可见,“凡腐必惩”或“伸手必被捉”是威慑效应达到极致的核心指标。如果反腐败机关在打击腐败行为时缺乏效率,一部分甚至大部分腐败行为难以受到或不会受到惩处,就会导致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大增,不仅会使威慑效应受损,还必定产生负面效果—被惩处的腐败分子不服气,更多的后来者将学习、效仿那些未被惩处者,以致“前腐后继”【3】。当前,中国大陆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日趋加大,这可以从中央惩处高官的频率看出来。如前所述,十六大以来先后被处理的省部级以上高官就多达20余人。应该说,这样的打击力度会对潜在的腐败分子产生较大的威慑效应。然而,现实并非推理那么简单,腐败分子“前腐后继”的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甚至愈演愈烈。这就说明,打击对策的威慑效应表现出每况愈下的趋势。我们知道,腐败的成本与两个因素存在正相关的关系:一是打击(惩处)腐败的力度,二是腐败行为的发现(惩处)率。依据经济学的一般原理,腐败分子进行腐败的成本—收益分析,假定腐败的收益不变,如果腐败变得更普遍,那么一定是腐败的成本在降低。当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打击腐败的力度在增强,而另一方面腐败还在蔓延。这就说明,腐败的发现率是在降低,而且降低的速度高于打击腐败力度增强的速度。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否则,反腐败的一切努力将以失败告终,这决不是危言耸听。提高腐败的发现率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只有采取措施大幅度提高腐败的发现率,才能增强打击对策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3.监督乏力的局面仍需下气力改进

      中纪委对派驻药监局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与药监部门依然发生惊人的群体性腐败的事实,就是一个例证。中纪委监察部在中央部委(包括药监局)都有自己的派驻机构,国家药监局纪检组的职能也非常清楚:调查药监局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初核药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药监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等等。在监督机构及其职能都明确存在的情况下,为什么药监系统还会接二连三地出现郝和平、郑筱萸这样的大案?同样,审计风暴也从反面证明了监督乏力的局面并没有因为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而发生实质性的改变。审计风暴年年刮,而问题年年反复。审计监督的尴尬,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监督的被动局面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就是当前我国反腐败面临的严峻现实之一。

      4.制度执行的效果亟需进一步提高

      制度反腐的重要性已为各界所认同,加强制度建设,以制度防治腐败,被认为是最为核心的防腐途径。今年6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我们的腐败预防制度在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的数量在急剧增加,而另一方面腐败也在继续蔓延。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执行的效果差。即使有了最完善的制度,但是得不到严格执行,甚至被抛置一边,它也不可能发挥任何正面的作用,甚至会有负面影响。例如,像公开招投标、党政干部公开选拔任用等制度若执行不力,执行走样,反过来也可能会成为腐败分子对其腐败行为进行合法化的工具。经验教训说明,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实施比制度制定更关键、更重要、更迫切。

      三、中国实现反腐败战略突破的对策建议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的反腐败在思路转变、制度建设、战略体系完善上以及一些具体领域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反腐败从“摸着石头过河”逐步走向成熟和科学,但是,反腐败的总体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反腐败的形势依然严峻。中国的反腐败要实现战略突破,必须从四个方面寻求出路。

      (一)提速行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破除反腐败制度变革的阻力

      在行政性垄断领域以及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领域,很多权钱交易和贪污等腐败行为与行政体制的弊端有直接关系。比如政府与市场的界限不清晰,行政权力过多地介入经济生活,部门本位和部门利益影响了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权力行使的公正性,这些都是建立腐败预防制度的巨大阻力。只有消除了这些阻力,反腐败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更为重要的是,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提速。过去30年的改革,成绩主要体现在行政体制改革上,政治体制的转型才刚刚启动。这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性有关,但是,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打破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扩大民主,健全权力制约机制,是反腐败斗争切实实现突破的重要前提。

      (二)提高打击对策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当前反腐败中非常突出和危险的问题是打击腐败的威慑力在衰减。问题的根源在于腐败的发现率不高,只有提高了腐败的发现率,才能增强打击对策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发挥发现腐败行为的重要渠道——举报的作用,只有建立了健全的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如紧急救援制度、身份重置制度等,举报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提高制度执行的效率

      制度的执行比制度的制定更为紧要,制度的执行直接关系到制度功能的发挥,进而直接影响制度作用对象的行为。为了提高反腐败制度执行的效果、发挥制度制约权力的作用,必须建立制度效果评估制和问责制。如果反腐制度建立之后,没有配套的评估制度和问责制度,不管其执行的效果,出了问题也不追究责任,那么这种制度就是失败的。

      (四)在未来不太长的时间内大幅度提高社会的法治化水平

      能否在全社会成功实现法治也是一个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它决定着是否能为治理腐败提供一个有利的制度环境。前面三个对策的实现都离不开法治的完善。如果权大于法,有法难依的状况继续下去,制定再好的制度都将是徒劳的。反腐败工作本身,如调查和惩处的法治化也极为关键。如果领导人的批示能够超越成文的制度规定和法律,如果对不同级别官员的同种违纪违法行为采取不同的惩处方式,那么,反腐败制度和法律的严肃性就会受到损害,其威慑力也会大大减弱。如果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能改变“人治”的状况、大幅提升社会的法治化水平,中国反腐败的战略突破也就难以实现。

      四、中国未来反腐败趋势展望

      如前所述,中国的反腐败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过程,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也不能不顾国情的特殊性而盲目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模式与经验,那些已经实现了廉洁的国家是整体性地、一次性地达到了这个目标。与中国的革命和建设所走过的道路相似,中国的廉洁建设也将要经历一个渐进式的、从局部到整体的过程,而不可能希望在一夜之间,全面地同步地实现。

      1993年透明国际组织提出的“廉洁岛”这一概念可以用来描绘中国未来反腐败的路线。该概念的主要涵义就是,即使一个国家难以从总体上摆脱腐败的困扰,可是该国的局部却有可能率先实现廉洁的目标。这里的“局部”可以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组织,甚至是一个项目。这个概念也可以扩大到整个世界,例如尽管腐败仍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一些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地区却率先实现了廉洁的目标。“廉洁岛”的提出显著增强了人们最终战胜腐败的信心。目前,“廉洁岛”正被世界许多国家试点或实施。“廉洁岛”模式在中国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我国的一些地方、部门、组织或项目都已经初步具备了达到廉洁的条件:领导人坚决反对腐败的政治决心、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其他物质方面的条件、制度创新的基础、公众的普遍的廉洁意识、举报腐败行为的积极性等等,这些地方、部门或项目都有可能成为“廉洁岛”,最终汇集成廉洁的大地。届时,“惩防体系”的最终目标也会顺利实现。推行“票决制”,浙江台州市、深圳的建筑系统以及北京的奥运项目等都可以成为推动我国反腐败工作成功的“廉洁岛”。然而,相对来说建立行政特区可能更为有效。可以选出制度创新程度较高的若干城市作为行政特区,在那里实施反腐败的试点。国家给予政治体制创新和行政制度创新的一定空间,以及政策法律的特殊政策。当这些地区的反腐败努力获得成功以后,便可以向更大范围甚至全国拓展,以实现廉洁政府、廉洁社会的目标。无论“廉洁岛”首先出现在哪个地区、哪个部门或者哪个项目,“廉洁岛”都将是中国反腐败最终取得成功的必然路径。

      参考文献

      〔1〕邵道生.中国反腐败的五个新特征[J].廉政瞭望,2006(5).

      〔2〕温家宝.腐败问题涉及高官反腐应推进政治体制改革[EB/OL].[2007-8-30].http://www p5w.net/news/gncj/200703/t830780.htm.

      〔3〕任建明.打击腐败的威慑效应如何发挥到极致[N].检察日报(廉政周刊),2007-2-27(7)

      (选自《廉洁政治论》.中国大地出版社)

      (作者:1.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100084;

      2.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北京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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